購買二手車后才發(fā)現(xiàn),車輛的真實里程數(shù)竟高達30萬公里,而非購買時的8萬多公里。買家遂起訴要求解除買賣合同,退還車輛,返還購車款。近日,上海市虹口區(qū)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,支持了買家趙先生的訴求。
趙先生通過某交易網(wǎng)站看中了陳某的一輛二手車,雙方與線下中介公司簽訂了交易合同并完成了車輛過戶。然而,在使用過程中車輛卻故障頻發(fā)。一次例行檢查時,趙先生發(fā)現(xiàn)車輛購買前的真實里程數(shù)竟高達30萬公里,而非購買時的8萬多公里。
庭審中,趙先生認為陳某存在欺騙行為,且中介公司對車輛有實質審查義務,其沒有識別出車輛的基本性能,亦存在違約行為,應當對陳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陳某辯稱,該車系自己從他處購得自用,當時儀表盤上的里程數(shù)就是8萬公里,自己從未對此做過更改。交易合同上載明的里程數(shù)8萬公里也是雙方購車時趙先生找4S店進行查驗后的數(shù)字,因此不同意趙先生的訴訟請求。中介公司未到庭答辯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交易車輛的行駛里程當屬合同的主要內容。車輛交易前的累計維修保養(yǎng)記錄里程數(shù)為30萬公里,與交易合同中載明的8萬公里行駛里程數(shù)存在巨大出入。對于合同法律關系而言,無論陳某是否存在過錯,均不影響其出售車輛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的事實,陳某應對由此產(chǎn)生的后果承擔相應責任。中介公司雖對車輛負有形式審查義務,但并無對車輛技術狀況等的鑒定評估義務,趙先生要求中介公司履行實質審查義務的意見,缺乏法律依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
經(jīng)審理,法院一審判決解除交易合同,趙先生向陳某返還車輛??紤]到趙先生實際使用了車輛,結合車輛的新舊程度、使用情況等酌定由陳某返還趙先生購車款9萬元。(朱春葉)
■連線法官■
本案的承辦法官繆歡表示,根據(jù)二手車交易的一般習慣,車輛的行駛里程數(shù)是決定車輛運行狀況、使用年限、交易價格的重要因素,同時也會對購買者是否購買該車輛產(chǎn)生重大影響。
本案中,陳某出售該車輛導致趙先生合同目的無法實現(xiàn),屬于法律規(guī)定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,趙先生訴請要求返還車輛、購車款也應獲得支持。中介公司負責二手車買賣的居間行為,應對車輛進行形式審查,但其本身并無鑒定評估的義務,因此不應對陳某返還購車款承擔連帶責任。
繆歡提醒,如車輛本身仍可正常行駛,二手車買受方也可以直接要求出賣方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,該損失可以參照二手車市場中類似狀況的兩車價差予以酌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