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功的電影翻拍
美國導演悉尼·盧曼特1957年執(zhí)導的電影《十二怒漢》稱得上是經(jīng)典之作。近日上映的《十二公民》是我國導演徐昂對這部經(jīng)典影片的翻拍,并植入了諸多本土化元素,把不存在于中國的陪審團制度,以大學生補考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方式進行演繹。沒有博人眼球的恢宏場面,沒有跌宕起伏的懸疑劇情, 90多分鐘的內(nèi)容全部在一個教室里面進行,全憑12名“陪審員”的精彩對白和精湛演技,就能把觀眾吸引住,并取得不菲的票房成績,可以說《十二公民》是一部成功之作!
《十二公民》的劇情和《十二怒漢》基本無大出入,只是將犯罪嫌疑人轉(zhuǎn)換成了當今中國的特有群體——富二代少年、將陪審員換成了參與陪考的法學院學生家長。扮演陪審員的家長們大多是抱著趕緊走完過場了事的心態(tài)參加陪審的,在人證、物證都將犯罪嫌疑人指向富二代少年的輿論背景下,11人毫不猶豫都投了“有罪”票,只有8號陪審員投“無罪”票,導致其他人的憤怒、諷刺、焦躁、挖苦……面對這些,8號陪審員在整個過程中都是平心靜氣地一一辯說,從最初的“想認真聊一聊”,到最后堅信該案的證據(jù)都存在“合理的懷疑”,進而說服了其他11人,他們均做“無罪”表決。
影片的整個劇情就是一個探索事實真相、尋求法律正義的過程,這個過程因參與者的素質(zhì)參差不齊而顯得異常艱難,最后結(jié)局能較為圓滿,除了8號陪審員的檢察官職業(yè)背景及較好人格魅力所起的作用外,最重要的還是12人就共同遵守自由平等議事規(guī)則達成了一致意見。這套議事規(guī)則也就是人們所說的“看得見的正義”,它是探尋真理、正義過程中使用的方法、手段、工具。
現(xiàn)代法治文明的理念告訴我們:只有在保障“看得見的正義”的前提下,才有探索真理、尋求實體正義的可能性。
“無罪推定”的現(xiàn)代法律理念
殺人罪屬于刑事案件,對于刑事案件,應遵循“無罪推定”的法律原則,意即除非有確鑿的證據(jù)可以證明少年的確殺了人,否則就不能對他作出有罪認定。因此,要想作出無罪認定,只要對案中的兩個證人證言和一個證物提出“合理的懷疑”即可。
值得注意的是,這一法理設置表明在這個案例中,其實無涉對事實的“正面認定”,陪審員不用提出確鑿的證據(jù)表明少年的確沒殺人,只需對證明少年有罪的幾條理由提出合理懷疑就足夠了——這正如電影中8號陪審員反復強調(diào)的:到底嫌犯有沒有殺人,我不知道,我們也不知道,我們永遠也不可能了解“原始的”“裸露的”實在真相,我們所能夠做的就是找出是否存在這樣的可能性——嫌犯是無辜的,只要有這個可能性,我們就該判他無罪。
也正是“無罪推定”理念,成為8號陪審員逐一說服其他陪審員、重新達成“最接近真理”一致意見的辯論依據(jù)。
“全體一致”的陪審團議事規(guī)則
陪審團議事規(guī)則是“全體一致通過”,而不是多數(shù)決,這一設計體現(xiàn)了對刑事案件的嚴謹態(tài)度和尊重少數(shù)人意見的人文精神。可以想象,如若在陪審團表決制度中實行多數(shù)決,8號陪審員的意見顯然很快被埋沒在“多數(shù)派意見”中,從而極有可能犧牲少數(shù)人的意見和利益,無法實現(xiàn)以追求真理為首要目的的法律精神。
“全體一致”的表決規(guī)則,雖然并不能確保真理的實現(xiàn),但至少能讓所有參與討論者的意見和利益都得到最充分的重視。特別是在一個由12個人組成的小規(guī)模陪審團里,一個不同的聲音通過自由、平等的理性論辯,最終可能成為真正的全體一致意見,而不至于讓真理之光熄滅在萌芽之中。
也正是“全體一致”的議事規(guī)則,才使得首次投票后,其他11位陪審員雖然對8號陪審員憤怒、厭惡,卻不得不聽完他的意見,并一次次進行重新投票,直至最后12票意見統(tǒng)一。這個過程提供了少數(shù)意見充分表達、辯論的機會,至少在程序上實現(xiàn)了正義目標,而依循該程序所獲得的結(jié)果,即是最接近“真理”的正義。
靠“理性辯論”而非“武力權(quán)威”
也許一些觀眾對《十二公民》的印象停留在其中各種影射社會問題的不同階層交鋒上,諸如對河南人的歧視、對女學生傍大款的戲謔、對“拜物主義”的思考……大段幽默而接地氣的臺詞、鮮明個性角色的調(diào)侃,不時引起全場觀眾的大笑。這是電影成功的一個方面。
然而,透過這些生動、精彩的表象,我們會發(fā)現(xiàn),這部電影還試圖向人們展示:在理性的條件下,各種觀點可以經(jīng)過充分地討論和論證而達成共識,并切中客觀真相。因為8號陪審員從最初的絕對劣勢到最終全面說服所有人,靠的不是武力,不是權(quán)威,而是理性辯論。
也許開始的時候,觀眾會覺得12人背景不同,素質(zhì)各異,有些人甚至是“強詞奪理”的頑固派,偏見占據(jù)了他們的大腦,如最后改變意見的3號陪審員和無理由歧視河南人的10號陪審員,但是,到最后仔細想想,所謂的“頑固分子”,其實也還是遵循一定理性規(guī)則的,最起碼在8號陪審員對“無罪推定”原則反復解釋后,基本能接受他的看法、在討論的時候遵守基本的順序規(guī)則、辯論規(guī)則。
盡管3號陪審員有點顯得偏執(zhí),然而在聽完8號陪審員提出一個又一個合理的假設、置疑一個又一個控方提出的證據(jù)、自己再找不出反駁的理由時,也哭著承認了是因為兒子“不孝”,導致自己有偏見,從而傾向于無罪判決。這些都是在詮釋著“理性辯論”的價值。
約翰·博德利·羅爾斯認為,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,而公平是正義的基礎。獲得公平的途徑,則是理性的個人在擺脫自身種種偏見之后,大家一致同意的社會契約。如何擺脫“偏見”成了獲得正義的關(guān)鍵因素,在無奇不有的大千世界中,要想讓人們都基于無偏見的理性思考下行事,無疑是很難的。人類幾千年來都在探尋著如何實現(xiàn)正義的方法,現(xiàn)代制度文明告訴我們,遵循一套合理、正義的規(guī)則,是迄今人類能最大限度拋除個人偏見、探尋正義的途徑,要想實現(xiàn)正義、探尋真理,首先得有一套“看得見的正義”規(guī)則可供遵循,否則,正義、真理無從獲得。